2006年3月17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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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份租赁合同牵出5场官司
本报记者 余春红

  本报讯  一起打了5年的房屋租赁纠纷案在杭州市检察院的抗诉下,前天在杭州市拱墅区法院开庭审理。至此,这起房屋租赁纠纷案已经延续了5年。引起这场纠纷的是两份租赁合同,而这两份租约到底哪份有效也争议至今却仍无定论。
  租赁纠纷的双方是一家机械公司和杭州康桥镇政府。机械公司的代理人施女士说,早在1998年7月15日,她作为机械公司的经办人,与康桥镇政府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(下称715租约),向康桥镇政府承租一处厂房、场地,租期10年,从1998年8月1日到2008年7月31日。当时在这份租约上签名的是施女士。但是几天后,也就是同年7月23日,因为某些原因,又出了一份租赁协议(下称723租约),协议说把同一处厂房、场地租给机械公司2年,即从1998年8月1日到2000年7月31日。
  到了2000年8月14日,康桥镇政府依据“715租约”把施女士告上法院,要求终止与她的租赁协议,并要她支付尚欠的租金。法院判决镇政府胜诉后,施女士提出再审申请,认为康桥镇政府提供的厂房因无法排水,给她造成了损失。再审认为施女士虽然和康桥镇政府签订了租赁合同,但她是机械公司的股东,而且镇政府与机械公司后来又重新签了租赁合同,所以厂房的实际承租人是机械公司。为此,法院驳回了镇政府的诉请,也没有支持施女士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诉求。施女士不服,提起上诉,结果被驳回。
  2002年6月,康桥镇政府又起诉变更后的机械公司,要求腾退厂房、场地并支付拖欠的租金。此时,法院认为“723租约”有效,判决机械公司腾房,并支付租金。机械公司不服,提出申诉。检察院进行审查后,提出抗诉,认为“715租约”才是合法有效的,而“723租约”仅仅是备案之用,实际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。
  拱墅法院前天开庭再审此案。施女士提出了“715租约”合法有效的诸多事实和理由,而且还提出由于厂房不能排水排污,造成机械公司很大的损失。而镇政府仍然认为“723租约”有效,应维持原审判决。
  法院开庭审理了半天,两份租约到底哪个有效还有待判决。